关闭

举报

  • 提交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购物车
    0

    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长治公开宣判2起恶势力犯罪案

    信息发布者:余吾镇岳底村村网通
    2019-06-19 11:15:23   转载

    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以来

    上党区始终保持对各类

    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

    近日

    上党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

    两起恶势力犯罪案



    5月28日上午,上党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以马某龙为首的恶势力团伙敲诈勒索一案。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以来,被告人马某龙多次纠集余某、李某国等人,通过冒用他人身份先后在太原、运城、长治等地承揽外墙保温工程,待工程完工或接近完工时,采取聚众造势、哄闹、拉断电闸、堵大门阻扰施工等“软暴力”手段向工地负责人敲诈勒索钱财,属恶势力犯罪团伙,均构成敲诈勒索罪。



    马某龙等12人的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对马某龙等12名被告人依法判处二年六个月到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一万到五万元不等的罚金。



    5月28日下午,上党区人民法院对李某伟、李某心等4人的恶势力犯罪案也进行了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以来,被告人李某伟等4人因屋后修路、投标砖厂、旧砖窑拆除所求赔偿等,采用堵门、强行索要、随意殴打他人的方式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威胁强迫砖厂股东、会计等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属恶势力犯罪。



    根据被告人李某伟等4人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李某伟等4人判处一年十个月到两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有的学者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是复合的,包括人和公私财产。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入手,敲诈勒索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因而其犯罪对象只包括公私财物,而不包括人。


    在现实中正确的认定敲诈勒索罪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敲诈勒索财物数额较大是构成本罪的要件。


    (2)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的区别。首先以绑架相威胁,向他人索要财务的,是敲诈勒索罪;如果是绑架人质,以释放人质为条件索要财物的,或者以加害或者继续扣留人质相威胁的,索要财物的,这种情况就是绑架罪。


    (3)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区别。在行为人实施暴力威胁抢劫财物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使受害人不敢反抗,失去抵抗能力,而当场劫取财务应定抢劫罪;在以施加暴力相威胁敲诈勒索的情形,行为人扬言将要施加暴力相威胁,从而以后索取财物的应定敲诈勒索罪。因此正确区分两罪的关键是:如果是当场施加暴力相威胁强迫当事人将来给付财务的就是敲诈勒索罪;如果是当场施加暴力相胁迫并且当场劫取财物的,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打赏捐赠
    0
    !我要举报这篇文章
    声明 本文由村网通注册会员上传并发布,村网通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村网通立场。本文如涉及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内予以删除!